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50號
原告 曾英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淑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6,2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