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50號

原告 曾英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淑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6,2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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