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交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