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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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6日以95年度補字第903號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玖佰玖拾捌元,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周育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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