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238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民國於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男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女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有如主文示之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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