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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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58號
原告 葉錦文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
法定代理人 葉源芳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8月1日宣判,後因原告於112年7月12日具狀撤回訴訟,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