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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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58號

原告 葉錦文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

被告東生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源芳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8月1日宣判,後因原告於112年7月12日具狀撤回訴訟,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許寧華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12 年度 桃簡 字第 58 號裁定(112.08.0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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