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463號
原告 鍾憶榮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詠晴 間返還返還斡旋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463號
原告 鍾憶榮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詠晴 間返還返還斡旋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