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441號聲請人 簡莉媛 相對人 毛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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