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7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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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救字第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低收入戶事件(99年度訴字第208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低收入戶事件,向鈞院同時遞狀起訴並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原領有民國99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且領有中度精障之身心障礙手冊,現為臺北市私立大同老人養護所之義工,未領有任何工作薪資,食宿均由該養護所提供,名下亦無任何財產,顯無資力繳交裁判費,依首揭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有中度精神障礙,且名下並無財產,98年度亦無工作所得等情,業據其提出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以為釋明,堪認其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所提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88號訴訟,復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許瑞助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