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禾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登發 被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維昭 右當事人與間因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壹仟伍佰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三第審裁判費貳拾貳萬伍仟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又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民事第十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B書記官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