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銘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第2796號、106年度執字第13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銘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許銘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12日13時許│104年5月10日13時許│104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090號│字第1721號│第1587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7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94號│106年度易字第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16日│104年9月22日│106年7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7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94號│106年度易字第79號││判決├────┼──────────┼──────────┼──────────┤││判決│104年7月29日│104年10月28日│106年8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2812號│第15401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3915號│││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05年聲字第││││1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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