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乙○○以雙親老邁、幼子年幼及妻子為外籍人士,均無謀生能力,又其父重病在身,以致其母四處借貸度日、負債累累,急需被告返家照料,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4年8月26日執行羈押,復於94年11月26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又聲請人家庭狀況如何,核與本院執行羈押原因無關,是前開聲請意旨,並未能影響其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且無法因具保使前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消滅,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許旭聖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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