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二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