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歿)指定辯護人張庭禎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發查偵字第三0、三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基料一份附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簡璽容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