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証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瑞琴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陳瑞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陳瑞琴於民國94年5月20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審核卷證資料,於法定要件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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