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31號聲請人 張淑華 代理人 蕭秀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064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2月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霈恩┌────────────────────────────────┐│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股票│1│481│├──┼────────────┼───────┼──┼──┼──┤│0002│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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