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70號聲請人 劉佳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4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0002│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