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勞小字第1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淇堡名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6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9月2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鄭彩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公告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