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62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己○○
      戊○○
           3
      甲○○
      丁○○
      辛○○
      乙○○
      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
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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