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00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94年1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94年3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
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