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416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江肇基 債務人威宏鋼鐵有限公司兼上一人 張中生 法定代理人債務人 盧憬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柒萬捌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玖仟肆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⑵新臺幣玖佰玖拾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