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抗告人甲○○即原告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乙○○○○○○即 李松界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劉傑民法官曾鴻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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