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39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丁○○己○○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94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展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