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4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甲○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制式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驗結果,認係奧地利GLOCK廠製17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6月23日刑鑑字第0940082040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槍枝具有殺傷力,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槍砲,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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