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638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沒人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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