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甲○○被告屏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含括其內之薪資給付部分,屬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而推定僱傭關係存在之存續期間,係算至勞工滿60歲止,本件原告係00年00月00日生(36歲),算至其60歲止之期間已超過10年,是應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7,760元(以原告所主張之每月平均薪資31648元計算10年,即31648x12x10=0000000)。㈡另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46,462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244,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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