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7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宸翔 (原名許
朝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459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