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一飛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伍柒公克)、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一飛於民國107年9月8日19時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街○○號前時,為警察攔檢、後於路邊機車旁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957公克),被告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78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0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可徵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嫌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因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7年度偵字第78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957公克)乙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前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新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823號卷第9至11頁、第13至14頁、第34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而裝盛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殘留毒品無法析離,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