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22號聲請人 蔡柯阿綢 (即 蔡文德 .代理人 鄭美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4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陳俊亦┌─────────────────────────────────────────────────────┐│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票金額│張數│股數│備考│├──┼───────────────┼──────────────┼──────┼───┼────┼───┤│001│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1~05、│5,040,000元│9│5,040│││││78-NB-000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