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原告 黃小興 被告 吳南 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黃右萱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