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21號聲請人新台濾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登貴 代理人 黃雅慧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薛月秋┌─────────────────────────────────────────────────────┐│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新台濾材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峰益五金工業社│429,796元│HA0000000│103年8月5日│││公司陳登貴│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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