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01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偉達 代理人 胡德龍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江俐陵┌─────────────────────────────────────────────────────┐│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田玉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21,560元│YU0000000│102年10月20日││││份有限公司玉成分公│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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