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65號聲請人錡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瑞滄 代理人 江明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欣怡┌─────────────────────────────────────────────────────┐│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6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川田企業社│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錡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3,473元│JE0000000│103年7月5日││││用合作社義山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