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78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玉香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32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續字第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玉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其所辯未詐欺云云,屬經原審法院詳予指駁認無可採信之事項,是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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