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113號原告彥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被告開羅直效行銷贈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 律師複代理人 賴見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2879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87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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