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73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千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育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928元,應徵裁
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