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再簡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洪文裕
上列抗告人即再審原告洪文裕(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
告 羅淑美 間108年度南再簡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08年1月3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
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