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37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37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黃秀敏
被   告  周依憪 (原名 周依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135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1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2年9月29日與原告訂立消費借貸
契約,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期限5年,雙方約定
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固定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利息
。如有遲延繳款,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內
者,依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依
年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10月29日起未
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尚欠本金350,135元未清償,屢經催告其速來償還,被
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放款帳務明細等件為證,
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
在。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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