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高志明律師
盧永盛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4月25日執行羈押,再經本院裁定自97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周玉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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