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3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0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