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95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林良洧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民國99年5月5日所為之裁決(裁監稽違字第裁61-GF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林良洧騎乘七七五-BCU號重機車,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在臺中市○○路、天津路口處,因「闖紅燈(直行行駛昌平路上往北屯路方向)」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掣開中市警交字第GF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受處分人於九十九年五月五日至站簽收裁監稽違字第裁六一-GF0000000號裁決書,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處罰鍰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則以:警員沒有任何證據,居然從一群人中將伊攔下,開給伊一張闖紅燈紅單,伊當下要跟警員回派出所看監視器,警員竟叫伊去申訴。現在收到申訴結果讓伊相當不服,沒有闖紅燈的照片,僅憑警員之一造之詞,任誰都不服,至今其仍願到派出所看監視錄影帶,若有闖紅燈伊願付罰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第五十三條之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三點;本條例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條第八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受處分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於九十九
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九分許,在臺中市○○路、天津路口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違規,經警當場舉發等情,有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F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影本一份、原處分機關裁監稽違字第裁六一-GF0000000號裁決書影本一份、錄影採證光碟一片附卷可稽。
㈡受處分人雖以前情置辯,然受處分人於上揭時、地騎乘上開
機車闖紅燈行駛之違規事實,業經舉發單位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中分五警交字第0九九00一二九四八號函說明欄載明:「‧‧‧二、本分局員警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十一時九分,在臺中市○○路與天津路口,舉發車號000-000號重機車(舉發單號:中市警交字第GF0000000號)交通違規申訴一案;本案經查證舉發員警指稱,於上述時、地執行巡邏勤務時,目睹該車沿昌平路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天津路口時闖越紅燈直行,經員警攔查告知事由後,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製單舉發,本案違規屬實,員警舉發並無不符,...。」等語甚明,有該函附卷可參外,並據證人即開單告發之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執勤員警 孫嘉培 於本院訊問時結證稱:本件是其舉發的,當天一人騎乘機車執巡邏勤務,穿制服騎警用機車,走在昌平路沿昌平往北屯方向行進,快到天津路口時見到前面七七五-BCU機車闖紅燈,當時其正好在該機車後面約十公尺處,其上前攔查,告訴受處分人闖紅燈,該機車是白色機車,車型不知道,其有攔下並告以訴騎闖紅燈,但當時駕駛人甲○○堅稱沒有闖紅燈,其依法告發,並告訴他該昌平天津路口有路口監視器,如果有疑問可以到監理站申訴,會附路口監視器回覆;受處分人的機車與其同方向,受處分人是在路口時直接騎過去,並沒有停下,其看到時,受處分人是在後方乘客一邊交談一邊往前騎,沒有停下;受處分人和其之間沒有其他車輛,因為約有四、五輛機車停下等紅燈;受處分人是紅燈時騎過去,就是都沒有停下來,不是黃燈轉紅燈的時候,通過該路口停止線時就已經是紅燈。看到他闖紅燈時就直接追上去,在靠近昌平路口與興安路口,靠近文昌國小附近;通過昌平路與天津路口只有受處分人一輛,其餘是紅燈換綠燈後才往前騎,受處分人的車速不是很快,所以會覺得一大堆人我只攔他一人,是因為後來通過路口車輛與他騎在一起;不會誤認等語甚詳,並提出監視器錄影光碟一片在卷足憑。按值勤之員警係親身見聞本件違規之事實,則舉發員警本身即屬人證之證據方法,查證人孫嘉培就整個舉發經過之陳述具體清楚,當與受處分人素不相識,並無怨隙,且經具結以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性及憑信性,證詞自得採信,再衡酌本件證人孫嘉培係執行巡邏勤務,於天津路口發現受處分人之違規事實,尾隨至興安路口後攔停舉發,舉發員警開單告發者是受處分人在「昌平路、天津街口」闖紅燈之違規事實,並非舉發受處分人在行至「昌平路、興安路口」處有何違規事實,亦有上開舉發通知單關於違規地點之記載事項及證人證述足憑,受處分人爭執員警於一群人中無故對其舉發云云,尚屬無據。
㈢又證人孫嘉培復證稱:其有調昌平與天津路口與昌平跟興安
路口監視監視錄影光碟來比對,其已經有先比對過,受處分人闖的昌平與天津路口監視器只照車道,所以其另調昌平與興安的監視器,昌平、天津和昌平、興安路口燈號是同步的。昌平、天津路口有拍到受處分人車子經過,但沒有拍到燈號,能看到車道上其他車;受處分人在五分十四秒出現在昌平、天津路口監視器畫面,其是五分二十秒由後往前追;昌平、興安路口監視器有全景,天津與興安路段號誌是同步為紅燈,其與受處分人於五分二十五秒時出現在興安與昌平路口監視器畫面,另有一部貨車在五分五秒時是興安路綠燈左轉昌平路往天津路方向行駛,那台貨車還是在停紅燈,所以昌平、天津路口的五分十四秒至警方於五分二十五秒在昌平、興安路口期間都是紅燈等語。且經本院勘驗結果,以附表一編號三、附表二編號四之編號A機車通過停在昌平路上計程車時間為基準,畫面左上角顯示之時間均為十一時四分四十六秒,是以附表一與附表二監視器畫面紀錄之時間應為同步。而依附表二編號三顯示昌平路及天津路口、昌平路及興安路口之號誌燈為同步,附表編號六時間十一時四分五十三秒時,昌平路之號誌轉為紅燈,至附表二編號十之十一時五分二十八秒轉為綠燈。則附表一編號9受處分人(即編號B機車)出現於監視器畫面時為十一時五分十四秒,距昌平路紅燈亮起之十一時四分五十三秒已十七秒,受處分人既不否認係直行昌平路通過天津路口,若受處分人確於昌平路與天津路口之紅燈亮起前即已通過路口前之停止線,參以停放在昌平路上之計程車至天津路口之距離非遠,則受處分人騎乘機車自通過該路口至出現於附表一之監視器畫面且尚未抵達前開計程車,竟需時十七秒,疏難想像。足認受處分人騎乘前開重機車係於號誌顯示變為紅燈後,仍繼續行駛進入路口,已屬闖紅燈之違規駕駛行為。
五、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騎乘上開重機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無誤,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以裁處,並無違誤,是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附表一:
錄影光碟檔名:0000-00-00_11-00-00-D_往路口(全景)┌──┬────────────────────────┐│編號│錄影光碟內容│├──┼────────────────────────┤│1│錄影光碟畫面全長1分13秒│├──┼────────────────────────┤│2│依攝影機鏡頭所拍攝之蒐證區域顯示,攝影機係設置│││道路之路面邊線外側朝路面拍攝,四車道均在鏡頭範圍│││內,畫面清晰可辨。│├──┼────────────────────────┤│3│錄影光碟播放至三十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4:46│││),一名機車騎士(戴白色安全帽,身穿深色上衣)騎│││乘紅色機車(編號A)自攝影機之來向行駛經過停在昌│││平路上之計程車。│├──┼────────────────────────┤│4│錄影光碟播放至三十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4:48│││),一台銀色箱型車自攝影機之去向通過。│├──┼────────────────────────┤│5│錄影光碟播放至三一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4:52│││),一名機車騎士(戴深色安全帽,身穿深色上衣)騎│││乘一部機車自攝影機之去向通過。│├──┼────────────────────────┤│6│錄影光碟播放至三一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4:53│││),一名機車騎士(戴深色安全帽,身穿白色上衣)騎│││乘一部機車自攝影機之去向通過。│├──┼────────────────────────┤│7│錄影光碟播放至三一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4:56│││),一名機車騎士(頭戴銀色安全帽,身穿淺藍色上衣│││)騎乘一部機車自攝影機拍攝之去向通過。│├──┼────────────────────────┤│8│錄影光碟播放至三二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4:59│││),一名機車騎士(頭戴銀色安全帽,身穿深色上衣)│││騎乘一部機車自攝影機拍攝之去向通過。│├──┼────────────────────────┤│9│錄影光碟播放至三二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5:14│││),一名機車騎士(頭戴黃色安全帽,身穿白色上衣)│││載著乘客(頭戴淺黃色安全帽,身穿深色上衣)騎乘一│││部白色機車(編號B),自攝影機拍攝之去向通過,車│││號可辨識出為775-BCU。│├──┼────────────────────────┤│10│錄影光碟播放至三二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5:14│││),一台藍色車頭、白色車廂上有紅色字體「年豐冰行│││」之貨車(編號C)出現在攝影機拍攝之來向車道。│├──┼────────────────────────┤│12│錄影光碟播放至三二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5:17│││)編號B機車經過停放在昌平路上之計程車。│├──┼────────────────────────┤│13│錄影光碟播放至三二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5:19│││),攝影機拍攝之去向車道再無汽、機車通過。│├──┼────────────────────────┤│14│錄影光碟播放至三三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5:20│││),一部警用機車(編號D),自攝影機拍攝之去向通│││過。│├──┼────────────────────────┤│15│錄影光碟播放至三四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5:33│││),攝影機拍攝之去向車道無汽、機車通過。│└──┴────────────────────────┘附表二:
錄影光碟檔名:0000-00-00_11-00-00_往路口(全景)┌──┬────────────────────────┐│編號│錄影光碟內容│├──┼────────────────────────┤│1│錄影光碟畫面全長五五秒│├──┼────────────────────────┤│2│依攝影機鏡頭所拍攝之蒐證區域顯示,攝影機係設置│││交岔路口(即昌平路、興安路)之路面邊線外側朝路口│││拍攝,該路口之號誌燈、四車道、行人穿越道標線及攝│││影機來向車道之停止線均在鏡頭範圍內。畫面上方之路│││面(即昌平路、天津路口)之號誌燈亦可見。畫面清晰│││可辨。│├──┼────────────────────────┤│3│錄影光碟播放至一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0:00至│││11:00:28秒),昌平路與天津、興安路口之號誌燈│││為同步。│├──┼────────────────────────┤│4│錄影光碟播放至二四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4:46│││),一名機車騎士(戴白色安全帽,身穿深色上衣)騎│││乘一部紅色機車(編號A)自攝影機之去向行駛經過停│││在昌平路上之計程車。│├──┼────────────────────────┤│5│錄影光碟播放至二四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4:48│││),編號A機車騎士直行通過天津路。│├──┼────────────────────────┤│6│錄影光碟播放至二四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4:53│││),昌平路之號誌轉為紅燈。│├──┼────────────────────────┤│7│錄影光碟播放至二五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5:05│││),一部貨車(藍色車頭、白色車廂,上有「年豐冰行│││」之紅色字體)(編號C),自興安路左轉駛入昌平路│││。│├──┼────────────────────────┤│8│錄影光碟播放至二七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5:24│││),一部警用機車(編號D)自攝影機之來向車道前駛│││。警用機車左前方為一部白色機車(編號B),駕駛人│││頭戴淺色安全帽身穿淺色上衣,乘客頭戴淺色安全帽身│││穿深色上衣。│├──┼────────────────────────┤│9│錄影光碟播放至二七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5:27│││)編號C貨車在昌平路上減速行駛,抵達天津路口時因│││紅燈而完全靜止。│├──┼────────────────────────┤│10│錄影光碟播放至二八秒(左上角時間顯示為11:05:28│││)天津路號誌轉為綠燈。員警將停於機車停等區上之編│││號B機車攔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