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468號
原   告  廖芝宸
被   告  陳達文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搭元」記載
,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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