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287號
原 告 郭健志
被 告 謝青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
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壹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287號
原 告 郭健志
被 告 謝青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
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