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317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鍾秋萍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鍾文祝
上列上訴人鍾秋萍與被上訴人鍾文祝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
貳仟肆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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