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317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鍾秋萍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鍾文祝
上列上訴人鍾秋萍與被上訴人鍾文祝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
貳仟肆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