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原告 張永平 被告 李連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0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