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救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阮芷涵
代 理 人  陳威延 律師
相 對 人  盧大林
代 理 人  林怡伶 律師
相 對 人  阮垂美
代 理 人  郭淑慧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中低收入戶,其訴請相對人賠償,除已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
扶助獲准,且有相對人之親筆書信、對話錄影光碟為證明,
主張非顯無理由,爰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南分會審查表、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堪可採憑。
又聲請人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以109年度南簡補
字第297號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提出之事證,非顯無勝訴之
望。綜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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