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施淑美
聲 請 人  張晉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南國簡字第11號請
求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7日及民國109年9月1日言詞辯論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08年度南國簡字第11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全部庭期之法庭活動及原貌,以維護法律
上訴訟攻防之所需,爰請求交付上開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
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揆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
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
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
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
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
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本院
108年度南國簡字第11號民國109年7月7日及109年9月1日言
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復已敘明為確定上開期日開庭
情形,以維護法律上訴訟攻防之所需,應認係為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又本件民事案件現尚未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規定之「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間
,聲請人為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應認合於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罰鍰,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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