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左博仁 現於屏東監獄執行中(屏東縣○○鄉○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潮補字第410號審理在案,聲請
人因94年間即入監服刑,名下無財產,在監勞務所得於假扣
押執行下,僅存餘額不足200元,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聲
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勞作金分戶卡及本院職權調取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可稽,是聲請人稱其無資力之情狀,堪可採信
。再本院調閱109年度潮補字第410號債務人異議事件卷宗後
,得悉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