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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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82號債權人 林文成 上列債權人林文成聲請對債務人 許尊三 、 王芠 、 梁開圖 、 蔡祥 、 許麟 、 施文學 、 林塗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