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42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 石家緯 (原名石家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9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249條第1
項但書等規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