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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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351號
原   告 現代星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
訴訟代理人  毛允華
被   告  楊瑰俐
訴訟代理人  陳瑞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1日下午3時15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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